• 刘伟琦 律师
  • 执业年限:5年
    山东-潍坊-奎文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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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

高空坠物
刘伟琦
律师
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

2020年5月11日,又发生了一起高空抛物惨剧。 深圳一个6个月大的女婴被两瓶洗发水砸中,女婴被诊断为双顶骨、枕骨骨折,目前还未脱离危险期,而抛物者尚未现身。 大家还记不记得早在20年前,重庆的烟灰缸案呢?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与他人谈话时,被一个从高楼上掉落下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血流不止,被送往急救中心抢救,虽未伤及性命,但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2001年8月10日,郝某一家将可能丢烟灰缸的学田湾正街65号、67号临街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众被告共同承担医疗费等共33万余元。2001年12月19日,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除了搬离的两名住户外,上述住户均不能排除有扔烟灰缸的可能性。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这22个住户分担赔偿责任,费用共计178233元,各户分担8101.5元。 当时其实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该案的判决可谓是史无前例。该判决也为中国司法进程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但司法改革终究是是缓慢的,直到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才对高空抛物事项做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然而,法律的出台并不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2012年7月2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均禾派出所接报称,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村禄清正街10巷,有一名45岁左右的女子过小巷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石头砸到头部晕倒在路上。伤者刘某被送往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抢救,于2012年7月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通知分局刑警大队到场进行现场勘察,7月12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作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勘察情况:中心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村禄清正街10巷,该巷子为南北走向,巷子长约10M,宽约3M,巷子北端是一栋在建的建筑楼,巷子东西两侧都是一栋废弃的平房,巷子西南侧是一栋民居,东南侧摆放着一堆建筑杂物。中心现场在禄清正街北侧有一滩血泊,血泊距离巷子北侧的在建建筑约3.5M,距离西侧建筑楼外墙为0.9M,距离东侧建筑楼外墙为0.8M.巷子北侧的在建建筑有7层高,建筑楼层结构都已建好,南面外墙已贴好瓷砖,其他外墙还未贴好瓷砖,内部还未装修,门窗还未装好。在该建筑楼顶南侧中央位置有一木架搭建的起重机,建筑南侧外墙都装有施工用的木架。在建筑内部摆放有装修的瓷砖,地上则散落者砖头和石块。 根据当时现场勘验,事发现场只有陈某的房子处于在建状态,有搭建棚架的现象,旁边两个房子均为一层楼的平房。另查明,2012年5月10日,陈某与孙某签订合同书一份,由孙某承包房屋装修工程,孙某负责楼房内外的装修工程。案发时,正处于装修期。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作出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均禾派出所的复函,结合刘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可确定刘竹花被高空坠物砸伤致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事发现场只有陈某的房屋是7层高楼且处于在建状态,旁边两个房屋均为一层楼平房,不可能发生高空坠物,可推定发生高空坠物的楼房为陈某在建的7层楼房。陈某作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交无施工资质的孙某装修,孙某装修过程未能注意施工安全,事发时未设置安全网和警示标志。因此,该楼房的所有权人陈某和施工管理人孙某对刘某的死亡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陈某、孙某共同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46178.69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7月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罗岗村禄清正街10巷,刘某过小巷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石头砸到头部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家属将责任人陈某、孙某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孙某共同赔偿刘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4余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11月20日,出生44天的女婴被小区不明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鉴定为七级残疾。事发后,女婴父母将小区涉案楼栋2楼及以上128户居民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不能证明无过错的住户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余万元。 2016年10月,安徽省芜湖市一位骑车老人在该单元楼下被高空飞下的砖块砸中,当场身亡,调查数月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于是家属们起诉物业公司、开发商,以及此单元楼二楼及以上业主。 2018年4月30日,孙某在小区道路上行走时,被楼上李某抛出的瓶子砸伤,孙某经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内外侧半月板损伤、头部外伤等,支付医疗费11,869.52元。吉林华远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孙某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给付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共计117,762.92元 2018年,东莞一女婴被高坠苹果砸伤,父母起诉,法院最终判责任人赔偿185万元。 ...... 类似的悲剧仍不断发生。 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于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出台。此《意见》明确高空抛(坠)物入刑! 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多次实施的; 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看到了吗?如果故意抛弃物品,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如果过失导致高空坠物,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总是残酷的,即使出台了如此严厉的处罚规定,高空坠物案件仍时有发生! 蒋某为泄愤,从14楼往楼下扔刀扔电脑,造成三辆轿车受到不同程度损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最终判决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2、方某健因生活不顺,拿起房内一把椅子就往楼下商业街扔,由于用力过猛,扔出时将一扇玻璃窗和不锈钢窗框一起带落到商业街人行道上,玻璃散落一地,部分物件砸中一辆停放在街边的红色轿车,导致车辆左前侧受损。几十秒后,方某健又将一个装有热水的烧水壶抛向商业街对面人行道上,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最终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 3、王某因进入空调平台口时,发现有一块红砖阻挡视线,就准备将红砖扔至对面,却因失误导致红砖从其所处的十楼掉落,将正在单元楼门前站着的受害人白某砸伤,导致白某一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3,568.56元。 由于高空抛物案件中真凶难定,为此,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对此又作出规定: 还有文章开头讲到的那位女婴,原本美好的一生刚刚开始,而今却要伴随一生苦痛;而那位抛下洗发水的人也将面临严重的刑法和巨额赔偿!若查不到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户主将要承担补偿责任,除此之外。建筑物管理人也需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这一桩桩一起起的案件不免让人心痛,每一个高空抛物事件,毁掉的将至少是两个家庭的幸福!现在高楼林立,此类案件频频发生,我们必须警醒起来,为了自身和别人的安全,管好自家领空,杜绝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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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11: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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